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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东欧国家增值税概况 日期:1998-12-11
【新税网北京12/11/98信息】 中东欧(CEE)国家指保加利亚、捷
克、爱沙尼亚、匈牙利、拉脱维亚、立陶宛、波兰、罗马尼亚,斯洛伐克和斯洛
文尼亚等10国,均已先后申请加入欧盟。不论是否批准,都要先遵守欧洲协议
(EAs),以使各国法律与管理得到协调,保证欧洲市场内部的公平竞争,做
到商品、劳务、人才、资本的自由流通。为此这10个国家都陆续开征了增值税,
并按照欧盟第6号增值税指令,逐步达到专项扣除一致、税基一致、管理程序一
致。CEE各国本身也要求与其他发达国家发展经济交流,因而也需要有利于国
际贸易的、中性的、且能创收的税制。增值税于是成了最适合的税种。这10国
中除斯洛文尼亚将于1999年1月1日起开征外,其他9国均已于1988年
至1994年间先后开征。
CEE各国都采用了全面的、在销售地征收的、扣税法增值税,适用于一切
商品和劳务。凡正式登记的企业,购买正式登记企业的商品或劳务,所付的增值
税均可在本身销售时扣除,从而形成一种不会重复征收的净消费税。
各国增值税的标准税率,爱沙尼亚、拉脱维亚、立陶宛、罗马尼亚为18%;
保加利亚、捷克、波兰为22%;斯洛伐克为23%;匈牙利为25%。平均为
20.7%,较之欧盟平均税率19.3%高出1.4个百分点,另对日用必需
品、农产品、药品、新闻出版物和公共交通等规定了较低税率。各国并与欧盟一
致,规定了对教育、保健、金融、保险等免税。有的还规定了对基本食品免税。
在这种税率结构下,各国增值税收入均趋上升。平均占GDP8.3%,较欧盟
的7.3%高出1个百分点,占税收总额比重为24%,更较欧盟的18%高出
6个百分点。
以上说明大多数CEE国家开征增值税以来效果不错,但也有一些难以解决
的问题。如对某些必需品的低税或免税,并未能如预期缓解累退效应。另外,一
些公共事业如邮政、交通和文化服务等尚未纳入征收范围,有些国家不动产和农
产品交易难于妥善处理,都增加了征收管理的复杂性。 (gjsx9811300502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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